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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外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6-08-19]   

企业业务外包后,并不等于对外包员工的法律责任就绝对完全由外包商承担,在特定情况下,发包企业仍然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安全生产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安全生产责任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避免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法律作了上述规定。在本条规定中,关于相应资质的标准,因有法律明确规定,所以比较容易把握;关于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由于缺乏细化标准,把握起来具有一定难度。企业在业务外包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凡外包业务中涉及资质要求的,外包商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2)外包商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组织管理能力,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设施符合要求,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到位,凡是无办公场所、无相应管理人员、无一定资金保障的“三无”公司,应当被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对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的业务外包应当慎重。除单纯的业务营销代理可以外包给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外,其他业务尤其是安全生产风险较大的业务,不宜外包给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否则就很可能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劳动用工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劳务派遣连带赔偿责任

   一旦企业业务外包被相关机构认定为劳务派遣,那么发包企业将难逃连带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原因,企业在推进业务外包工作的过程中,应当严守国家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规范业务外包工作,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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