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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3月前 用工单位劳动派遣者不得超10%
发布日期:[2016-01-12]
中国江苏网11月9日讯 (记者 肖姗) 南京市人社局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明确明年3月前,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
工与正式职工的待遇差距是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最大安全事故隐患,从长远发展来看,不利于用工单位的长治久安。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劳务派遣用工过渡期将于2016年2月底结束。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还有一些单位存在等待观望、行动迟缓的现象。《通知》要求,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必须制定调整用工方案,确保在过渡期结束时降至规定比例。同时将调整用工方案报受管辖的人社部门备案。过渡期结束后超规定比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到1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此外,
劳务派遣公司
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派遣其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临时性岗位工作,但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与被
派遣劳动者
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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