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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6-01-13]   

      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式施行。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市社保中心联合在鼓楼广场举办工伤保险宣传活动,记者了解到,“新办法”实施后,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根据“新办法”,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都要纳入工伤保险。而此前工伤保险主要针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或雇工等。

      此前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根据职工的年龄和工资收入来确定的,“新办法”则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每个等级都有具体的补助金金额。

      “新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在此基础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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