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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能否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发布日期:[2016-01-12]   

 派遣工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存在争议。去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派遣工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过,下面这个案例可能要给派遣单位敲响警钟了,劳动者与派遣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案例

  马某,49岁。1995年11月,他从河北农村来到北京工作,先后在公司的第一批发部和某食盐配送中心工作,做过搬运工、叉车司机。2006年1月,单位将他的劳动关系转到了北京市崇正劳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崇正劳务),由该中心为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7年12月1日崇正劳务与他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马某提供的一份《劳动合同书》显示:合同期限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马某担任食盐配送中心操作工。该合同后面还附有两份《劳动合同续订书》,签订时间分别是2009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及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

  201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前,马某觉得自己年龄越来越大,在食盐配送中心的工作也干习惯了,想稳定下来。更为重要的是,马某觉得单位对派遣工与正式职工的待遇相差很大。马某的原话是:“干同样的活,工资比他们低也就算了,可手套、肥皂等劳保福利也要少一大截儿,逢年过节发东西也相差悬殊。”

  为此,马某专门在网上看了相关法律,发现只要员工和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合同,或者连续工作满10年就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崇正劳务和配送中心找他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时,马某就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崇正劳务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协商不成,马某只好边干边谈。

  2012年3月20日,单位领导最后通知马某如果拒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依法予以辞退。“当天,给了我一份通知,把我退回崇正劳务。崇正劳务也通知我,由于我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即行终止。”马某有些无奈地说。

  连续工作17年,权利没有争取来,竟然被辞退了,马某觉得十分憋屈。于是,马某将崇正劳务和配送中心诉至仲裁庭,要求两家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他支付2012年1月1日至同年3月20日期间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马某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马某在配送中心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崇正劳务应当向马某支付2012年1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配送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只要派遣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条件,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进程来看,后者扩充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情形,体现出立法者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肯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愈长,愈与立法者倡导的内容相吻合;符合条件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理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时,应结合法律位阶更高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予以综合考量。

  法律小贴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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