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400-6097888   0512-67366156
当前位置: 首页>劳务派遣>派遣政策派遣政策

超6个月的临时岗位不应签劳务派遣合同

发布日期:[2016-10-20]   

      2014年6月,北京某商贸公司开始招聘员工,小张因条件优秀,被成功录用。但是该公司要求小张先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三方再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务派遣协议,小张作为派遣员工在商贸公司工作。小张认为自己应当与商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希望作为派遣员工在商贸公司工作。商贸公司向小张解释,目前小张任职的工作岗位是临时性岗位,所以要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小张希望得到这份工作,商贸公司也急于用人,但是双方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双方一起咨询了律师。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本案中,商贸公司要求三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务派遣协议,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用工问题,造成了劳务派遣市场的混乱,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的岗位性质,即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这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该规定不仅规定了临时性岗位的期限,还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划了“红线”,即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上一篇: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下一篇:劳务派遣可选“划算”缴税计算方式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嘉元路德诚嘉元广场西B幢11-10

Copyright 2015 苏州通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公网安备32050702010184号   苏ICP备16058196号-1
服务热线:0512-67366156 | 企业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