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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意义上的“劳务派遣”

发布日期:[2017-04-25]   

劳务派遣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01派遣单位有义务把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双方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且作为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条款。

    02对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的,派遣单位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03全面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用人单位备案。

    04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劳务派遣人员档案。

    05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用人单位工作。对于用人单位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停止派遣并退回派遣单位的劳务人员,派遣单位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尽量避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06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事故的,派遣单位接到用人单位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07对劳务派遣人员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派遣单位应积极帮助用人单位向劳务人员索赔,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

    08派遣单位应指定专人定期到用人单位处,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派遣单位的合理要求,派遣单位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09派遣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

    10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用人单位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派遣单位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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